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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尤祖基与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祖基,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0038号原告尤祖基。被告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政通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兴荣,该街道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祖基与被告无锡市硕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尤祖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尤祖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祖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