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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泽民与李风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樊泽民,农民。被执行人李风楼,农民。申请执行人樊泽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风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风楼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