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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明慈与王先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慈,王先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秦明慈,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青云,保康县黄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慈与被告王先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明慈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