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明慈与王先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慈,王先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秦明慈,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青云,保康县黄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先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慈与被告王先知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明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明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明慈负担。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