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76号申请执行人张××,农民。被执行人郭××,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因其被执行人无法提交郭××本人身份证及津AY77**号夏利牌小客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所有权证,故由申请执行人单方办理将被执行人郭××所有津AY77**号夏利牌小客车所有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张××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全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