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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洪忠与姚一民、武模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忠,姚一民,武模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郑洪忠,男,汉族。被告:姚一民,男,汉族。被告:武模钦,男,汉族。原告郑洪忠诉被告姚一民、武模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2015年6月20日向被告姚一民、武模钦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2015年9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洪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一民、武模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洪忠诉称,2013年6月武模钦在淖毛湖镇政府中标建设淖毛湖镇鼎湖花园三栋楼房,成为该项目法人代表,后转包给姚一民(形成连带责任),姚一民及民工租住了原告房子,截止2014年6月22日所欠房租20900元,姚一民同意于2014年10月底付清所欠房租,已写欠条。从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4月22日已有10个月,计房租4800元(未写欠条),所欠房租共计257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回库尔勒至今未回,有两间房子锁着无法利用。武模钦承诺,只要有姚一民所写的欠条就认账,两人表态2014年10月底付清20900元欠款,武模钦自食其言,欺骗原告,经淖毛湖镇司法所所长玉素甫多次调解无效,姚一民有承诺,如不支付欠款,将工地塔吊和其他设备作抵押,现在工程已经接近完工,设备大部分已经运走·钱还是要不上。无奈之下诉至贵院,希望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房租费25700元。2、被告支付交通费280元、住宿费160元,误工费600元,合计1040元。3、第一被告无力承担时,由第二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郑洪忠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10月29日被告姚一民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郑洪忠名下房租款20900元,贰万零九佰元整。欠款人:姚一民。此款在2014年11月底付款,2014.10.29”。证实被告姚一民欠原告郑洪忠20900元房屋租赁费的事实。2、两份证明。2015年8月1日刘刚写的证明。另一份是2015年8月30日彭业梅写的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告武模钦在淖毛湖镇承包三栋楼房,后转包给被告姚一民的事实。3、交通费用票据14张。淖毛湖至伊吾县公路汽车客票10张,伊吾县至淖毛湖公路汽车客票4张。证明原告郑洪忠索款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被告姚一民、武模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洪忠在伊吾县淖毛湖镇康乐村有平房,被告姚一民在淖毛湖镇施工期间租用了原告郑洪忠的房子,所欠租赁费是20900元,出具了欠条。工程完工后被告姚一民一直不付所欠的租赁费,原告郑洪忠催要未果引发诉讼。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被告姚一民欠原告郑洪忠的租赁费20900元已出具欠条,欠条是被告姚一民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姚一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事实主张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故对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房屋租赁费20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诉请的4800元房屋租赁费、住宿费、误工费及要求被告武模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一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洪忠租赁费209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1100元。二、驳回原告郑洪忠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武模钦不承担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其它诉讼费用710元(原告郑洪忠均已预交),由被告姚一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郑洪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力·亚合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