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玉凤。委托代理人赵尔增,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工��者。被告段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会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玉凤、赵尔增与被告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8月8日生儿子段某乙,2010年3月16日生女儿段某丙,2013年3月16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由于年幼无知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脾气不对,性格不合,原告脾气暴躁,原告稍有慢待,被告就大打出手,被告在外边搞女人,吃喝嫖赌,原告认为,经过多年的磨难,仍建立不起感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段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甲系自由恋爱,2007年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8月8日生儿子段某乙,2010年3月16日生女儿段某丙,2013年3月16日补办结婚证。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虽有吵闹,但原、被告毕竟经历近十年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4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补办了结婚证且育有一子一女,夫妻关系一直不错,是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由于家庭琐事的增多及生活压力,夫妻双方虽有吵架、磕碰,但二人已共同生活了近10年,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相互怨恨,相互责怪,应相互信任、相互关心,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摩擦,尤其是被告段某甲,不能对妻子打骂,应对妻子爱护、忠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改正错误,好好过日子,来挽救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有和好的可能,应给予原被告一次重修夫妻感情的机会,故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会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