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债务债权概括转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地址某某县新华街八号。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债务债权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