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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士凯与岱山天赐方舟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凯,岱山天赐方舟洗衣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王士凯。被告岱山天赐方舟洗衣店,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长河路***号,经营者朱迪燕。原告王士凯诉被告岱山天赐方舟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士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士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