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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左、范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左,范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697-1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626934-0。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赟,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系该公司职员,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左,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生,住瑞金市。被告范小明,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左、范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左、范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左、范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合计人民币7310元,由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