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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龙与曾昭文、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曾昭文,李晓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被执行人:曾昭文,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被执行人:李晓蓉,女,汉族,住址同曾昭文。李龙与曾昭文、李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昭文、李晓蓉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