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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立雄与徐光焰、胡金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立雄,徐光焰,胡金菊,姜金有,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叶立雄。被执行人徐光焰。被执行人胡金菊。被执行人姜金有。被执行人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焰。申请执行人叶立雄与被执行人徐光焰、胡金菊、姜金有、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0日,叶立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已查封的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徐光焰、胡金菊欠申请执行人叶立雄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3280元,由被执行人姜金有、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