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吕小军与冯军峰、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军,冯军峰,金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860号原告:吕小军。被告:冯军峰。被告:金海霞。原告吕小军为与被告冯军峰、金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叶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军峰、金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小军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冯军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一、判决被告冯军峰、金海霞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冯军峰、金海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材料、结婚登记审理处理表、借条和收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冯军峰出具借条向原告吕小军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冯军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在被告冯军峰与被告金海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军峰、金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军峰、金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小军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