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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张晓蕾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萨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张晓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弧奥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黑弧奥美公司在二审中认可张晓蕾在2014年9月间请病假2天、休年假16天的事实。本院认为,张晓蕾与黑弧奥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黑弧奥美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张晓蕾在职期间工资的问题。首先,对于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30日期间的工资,因黑弧奥美公司在二审中已确认张晓蕾在该期间存在休产假、请病假及休年假的事实,故原审核定张晓蕾在该期间的应发工资为7379.98元无误,原审判令黑弧奥美公司应向张晓蕾补足该期间的工资差额1650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对于张晓蕾在2014年11月1日至7日期间的工资,因黑弧奥美公司对张晓蕾在该期间的出勤天数并无异议,故原审判令其按出勤天数支付张晓蕾相应的工资1103.45元,亦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黑弧奥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晓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首先,本案中,张晓蕾在2014年10月21日开始上班,对相关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晓蕾主张系受黑弧奥美公司的安排所然,而黑弧奥美公司即主张张晓蕾本应在2014年国庆假期结束后开始上班,但其擅自缺勤在21日才开始上班。对此本院认为,黑弧奥美公司主张张晓蕾擅自缺勤十数日,但其在张晓蕾开始上班后没有对此作出处罚,且其在该月向张晓蕾发放的工资数额并没有低于其他正常月份的工资,故张晓蕾主张其系受黑弧奥美公司安排推迟上班,本院予以采信。其次,张晓蕾于2014年11月8日离职,对于离职原因双方主张不一但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根据公平原则,认定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判令黑弧奥美公司向张晓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此系其自由裁量权的适当行使,并无明显不妥,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黑弧奥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