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朱某甲,女,200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