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杨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百新。委托代理人李波、杨建雄(特别授权),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奔宝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判员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