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石云与石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石磊,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石云。委托代理人尹玉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磊。被告张芳。案由:民间借贷2014年1月20日二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石云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2份。被告石磊将自己所有的冀J×××××丰田轿车抵押给原告石云,并已经实际交付给原告石云。借款到期后,因二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石云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石磊、张芳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石云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000元;被告石磊、张芳于2016年2月16日前偿还原告石云剩余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000元;若二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石云对被告张芳所有的冀J×××××尼桑牌轿车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他无争执。以上协议合法有效本庭予以支持。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