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珣与许九红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4036号原告王珣,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洪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九红,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民,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珣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