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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终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01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列宁街18号。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总公理。委托代理人:吴学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盛武钢,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世忠,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住��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XX,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侯瑾辉、王婷,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九三路137号。负责人:陈吉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培斌,该行职员。原审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与原审被告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荣建筑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光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光荣街道)、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旅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光荣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上诉人光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光荣建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6元,减半收取7,198元,由上诉人大连光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宁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