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长琼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琼,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李长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群,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普,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琼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7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李长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