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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邓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44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员。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