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小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邓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44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系原告某甲公司职员。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