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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刑初字第001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打工,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现住黑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5年9月28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5)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万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剑、人民陪审员张旭芳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8月5日、10月23日在黑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宽、代理检察员孙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黑山县大虎山镇北山九道沟公墓旁发现黑山县供电分公司所有的“大唐一、二线”变电工程线路上的导线已废弃。2014年冬季,被告人黄某某雇佣了多名工人,用三天时间将“大唐一、二线”大虎山区段电线杆上的共计16800米的LGJ-95型导线剪断,并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3万余元。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导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5280元。2015年5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黑山县大虎山镇北山九道沟公墓旁发现黑山县供电分公司所有的“大唐一、二线”变电工程线路上的导线已废弃。2014年冬季,被告人黄某某因没钱给付欠工人的工资,便雇佣了两个电工、四名工人,用三天时间将“大唐一、二线”大虎山区段电线杆上的共计16800米的LGJ-95型导线剪断,并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3万余元。经黑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导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5280元。2015年5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015年5月7日,金健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2、证人马某证言,他是黑山县供电分公司运检部员工,证明大唐一、二线路导线的规格是LGJ-95型,是95方钢芯铝绞线。一共被盗16800米的情况,同时还证明大唐一、二线路的产权从2006年开始归黑山县供电分公司所有,因为线路改造,才终止运行,这两条线路一直荒废着。3、证人金某证言,证明他听侯朝阳说大虎山镇九道沟附近的一段电线被人给剪断拉走了的事之后,因为黄有才欠其工钱不给,所以他到公安机关报案了。4、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他给黄永财和黄某某干过活,黄永财欠他12600元钱工资。去年冬天的时候,有一个姓仲的人喝完酒来找他,因为黄永财欠他们工资,所以来叫他一起去找黄永财要钱,姓仲的说他知道黄永才的事,还说黄永财要是不给他们工资的话,他就把这件事说出去。然后他就问姓仲的是什么事,姓仲的就告诉他黄永财和黄某某带人在大虎山那边把铁塔上的电线给剪了,带了能有十来个人,剪了两三天,肯定是剪了不少,但是具体多少没告诉他,具体是什么时间、在哪剪的也没有跟他说。姓仲的还跟他说黄永财他们剪完电线就把电线卖到了镇安乡营房小学前边的一个废品收购站了,说完之后姓仲的就走了。姓仲的是朝阳喀咗人,和黄永财是老乡,也是给黄永财打工干活的。今年过完年的时候,他去找和他一起给黄永财干过活的金某,黄永财也欠金某的工资钱,他找金某也是想叫金某和他一起去找黄永财要钱,他告诉金某,如果黄永财不给他们钱就拿黄永财剪电线的事吓唬他,好让黄永财把欠他们的工资钱给他们,然后他就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5、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他在镇安乡营房村道班东侧开废品收购站。去年秋天之后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他收了三次一共大概能有5、6吨旧的钢芯裸铝的电线,一吨大概是660公斤的铝,是5、6千块钱,5、6吨大概是3万块钱左右。还证明送废旧电线的有七、八个人,都是一起干活的,年龄不等,有20多岁的,也有40、50岁的,他们说是干活工程下来的,卖钱大伙吃饭。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末11月初,他在大虎山镇九道沟公墓附近放牛,他连续两天都看见有六、七个人在大唐一、二线的电线杆附近,有剪电线杆上的导线的,有在地上卷导线的,他们都是朝阳口音,使用的都是电业的工具,剪的导线大约有五、六千米。7、现场照片,证明大唐一、二线被盗导线现场的情况。8、黑山县供电分公司大唐一二线导线丢失情况说明原66千伏大唐一级9-43#、66千伏大唐二线7-11#线路为原黑山县农电局2006年唐家送变电改造工程后终止运行线路,产权归供农电合并后的国网黑山县供电分公司所有。因为地理环境复杂及占地问题一直没有拆除。目前大唐一线9-43#导线丢失34档,亘长5100米(导线3根15300米),导线型号LGJ-95型。大唐二线7-9#导线行规2档,亘长300米(导线1根300米),导线型号LGJ-95型。9-11#导线丢失2档,亘长400米(导线3根1200米),导线型号LGJ-95型。共计丢失导线16800米(按新导线折算重6。6864吨),按目前新导线市场价约1.8万元每吨计算价值12.04万元。证明被盗导线的产权情况及导线的价值情况。9、辨认笔录,辨认人黄某甲对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将废旧电缆导线卖给其废品收购站的人(即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情况。10、价格鉴证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盗窃的导线的价格为35280元。1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夏天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大虎山镇北山附近的电线杆上发现了一些废旧的电缆,当时我也没有在意。2014年12月末的时候,我缺钱用,就想起之前在北山附近的电线杆上的废旧电缆,然后我就去北山那里一看,发现电缆还在,之后我就找了4个力工、2个电工,驾驶一辆三轮车,带着找来的工人去剪电线杆上的废旧电缆,当时我跟找来的这些工人说是别人把这些电线给我的,那些工人也没有起疑心,电工负责在电线杆上剪电线,力工负责将电工剪下的电线盘成捆(盘),将电线剪下盘好后。我联系那个收废品的人,然后收废品的人就来车将电缆拉走,我一共雇那6个人干了三天活,剪多少米电缆我记不清了,总重量大约在4、5吨左右。电缆是一天卖一次,一共卖了三次,每次卖了一万多元钱,一共卖了三万多元钱,这些钱都给我之前雇的工人开工资了。12、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在黑山县镇安乡营房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并证明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接受社区矫正,适合判处非监禁刑。15、谅解书,证明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6、罚金收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缴纳罚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对其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退赔。根据社区评估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3528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给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山一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常万生代理审判员  郭 剑人民陪审员  张旭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