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欧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回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