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于长江与常年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江,常年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于长江,男,1952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市。被告:常年光,未开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江诉被告常年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江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25.00由原告于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洪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