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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正国与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国,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453号原告刘正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269。原告刘正国诉被告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正国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国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正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茹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