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韦跃华与刘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跃华,刘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韦跃华,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顾彬,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张涛,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林隐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跃华与被告刘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跃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跃华撤回对被告刘张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跃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