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李xx,男,汉族,2009年5月24日出生,学生,住子洲县。法定监护人李x,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xx,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农民,住绥德县。被告李xx,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绥德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驻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李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