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国强、汤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2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强。被告汤艳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陈国强、汤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诉讼费11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鑫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