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詹娟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96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詹娟璇,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娟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詹娟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娟璇履行支付上述赔偿款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关闭原经营档口。本院将执行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9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梁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