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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琳与张会锗、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599号原告张琳,女,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李大风,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锗,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文殊镇贺庙村。法定代表人顾胜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诉被告张会锗、被告禹州市锦荣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