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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新民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谈必俊与黄安全、仪征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必俊,黄安全,仪征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266号原告谈必俊。委托代理人吕志清。委托代理人肖春琴。被告黄安全。被告仪征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必俊与被告黄安全、仪征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必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必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玥代理审判员 陈 恺人民陪审员 宫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