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异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成建良、许维贡与戴得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建良,许维贡,戴得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异字第4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成建良。异议人(被执行人)许维贡。以上两异议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业伟。申请执行人戴得意。委托代理人黄力攻。本院在执行戴得意申请执行成建良、许维贡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过程中作出了(2015)潭中执字第138-1号执行裁定,异议人成建良、许维贡对该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我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成建良、许维贡申请撤回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成建良、许维贡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成建良、许维贡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农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