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月刚与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月刚,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12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月刚。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分局。上诉人宋月刚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行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已经过民事诉讼,且一审、二审法院已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范围而驳回。作为一名公民,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维护自己权益,在民事诉讼上被驳回,行政诉讼上应当立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寿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