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唐世贵与赖定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贵,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赖定尚,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干部,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廖杰英,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唐世贵依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定尚、廖杰英给付借款人民币618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01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一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隆重(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