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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学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举,李学兴,孙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0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举。被执行人李学兴。被执行人孙纪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纪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