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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柳燕与韦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83号原告潘柳燕。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韦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柳燕诉被告韦忠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潘柳燕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