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柳燕与韦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283号原告潘柳燕。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韦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柳燕诉被告韦忠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潘柳燕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飞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