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谢小荣与吴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荣,吴洪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谢小荣,无业。被告吴洪光,农民。原告谢小荣与被告吴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洪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小荣诉称:2014年2月7日,被告吴洪光因投资电影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在同年8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被告吴洪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被告吴洪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在同年8月底归还。同日,被告吴洪光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谢小荣人民币捌万元整。今借人:吴洪光,2012年2月7日。到2014年8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谢小荣和被告吴洪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洪光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吴洪光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洪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谢小荣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梅晓春审判员  游 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