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何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人民陪审员 毛力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