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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何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何某甲、王某乙、何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人民陪审员  毛力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