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葛柏金与孙淑妹、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柏金,孙淑妹,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葛柏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淑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孙淑妹,经理。申请执行人葛柏金与被执行人孙淑妹、青岛鑫胶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0496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