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9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梅学国、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梅学国,XX,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24-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学国,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葛胜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学国、XX、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梅学国、XX、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学国、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城市郎溪县有房产。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梅学国、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宣城市郎溪县的四套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