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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甲、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的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剑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人民陪审员  刘洪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