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行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满王府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聊城市东昌府区满王府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行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伦,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满王府火锅店。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满王府火锅店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聊行执字第23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聊市政费字(2015)4-011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不再继续经营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世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