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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洁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洁美陶瓷有限公司,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玉娟、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德盛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云,职务总经理。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洁美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凤得,该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守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亮,该公司投资管理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德盛���瓷有限公司、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洁美陶瓷有限公司、唐山北方瓷都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