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卫民与王彩云、季福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卫民,王彩云,季福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金浦执民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彭卫民。被执行人王彩云。被执行人季福先。本院在执行彭卫民与王彩云、季福先(2015)金浦执民字第40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0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明 政审 判 员 吴 利 川代理审判员 张 一 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