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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新房与被告刘新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朱新房,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新枝,女,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房与被告刘新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房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新房负担400元。审判员  耿复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