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新房与被告刘新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朱新房,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刘新枝,女,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房与被告刘新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房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新房负担400元。审判员 耿复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