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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577号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法定代表人:邹国仁。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黎红根。被告: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金海浪。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金旅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润生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账户(2000034029001030000××××)、芜湖市轩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芜湖胜利路支行账户(17521843××××)存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刚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