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腊志与张秋发、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腊志,张秋发,沈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肖腊志,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江辉,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瑰丽,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秋发,住广东省乐昌市。被告:沈冬梅,住广东省乐昌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卓仁,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腊志诉被告张秋发、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腊志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8943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腊志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8943元,减半收取14471.5元,由原告肖腊志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刚代理审判员 田凯晋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