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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叶锋雷与刘爱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锋雷,刘爱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叶锋雷。被执行人:刘爱第。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第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叶锋雷也未能提供刘爱第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刘爱第尚欠申请执行人叶锋雷29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