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吉国昌诉许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吉国昌,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江伟,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原告吉国昌诉被告许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国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545元,由原告吉国昌负担。审 判 员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