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毅、宋民哲与被执行人海南盛腾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毅,宋民哲,海南盛腾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369-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毅,男,汉族,1943年3月8日出生,住址。申请执行人宋民哲,女,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海南盛腾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一单元805房。法定代表人王新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志毅、宋民哲与被执行人海南盛腾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1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毅、宋民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次日以(2015)琼海法执字第369号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海南盛腾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度假权益承购款6048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68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军jsuqafn9cedu2tukfr案件唯一码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余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