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日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57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乌日娜,女,1982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日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拉特中旗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日娜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